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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文件的相关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9   来源:工会网    浏览人次:1744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宁职院〔202175号)已于122日发布,现就有关修订要点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学校继续教育的定位,明确开展社会培训是学校的一项法定职责,明确各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继续教育的主体单位,年度以全日制在校生2倍的要求完成社会培训人次数。

二、明确了项目申报、合同审签、办班管理、教学过程监控等相关要求。

1.项目申报:启用新“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流程”,取消“继续教育合作项目申报流程”。

2.办学主体:当前学校继续教育办学主体有4个,分别是: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宁波惠利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宁波市北仑区大港职业教育培训学校、宁波市职工职业培训学校等三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学历继续教育必须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主体。

3.合同管理:各办学单位对外合作开展继续教育办学均应履行学校经济合同审签流程,签订合作办学合同;不得与校外非法人资格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合同。签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合同(协议),必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合同(协议)签订时限一般以该项目办学周期为限,并只对某一届(批次)招生有效;非学历培训校外合作办学合同(协议)签订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重点突出继续教育办学经费支出向二级学院及其他办班单位倾斜:

1.鼓励二级学院面向合作企业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服务,按学费收入的70%划拨给二级学院使用。

2 .自考助学项目,由二级学院承担教学任务的,对应分院按主考院校与我校的学费分成部分的80%二次分成。

3.社会培训管理费:学校及惠利、大港、职工学校等户头统一按10%收取。

4.鼓励教师团队或个人通过市场化、竞争性获取社会培训项目。

5.开展社会培训需占用学校资源的,资源占用费、设备维护费、管理人员费用等按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制定标准收取。提取的经费由二级学院管理。

四、激励力度进一步加大

1.各办学单位教职工通过校企、校地合作以及中西部合作、中高职衔接等引入“学历、技能双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可一次性提取不高于学费收入的5%作为前期奖励,在每年度完成收费后结算。奖励经费在对应项目办学剩余50%的奖励部分列支。

2.校内教职工为本部门或校内其他部门引入社会化、竞争性非学历培训项目的,办班单位可以按该不高于项目培训收入的10%(项目收费完成后结算)直接发放项目引入者的前期奖励。奖励经费在对应项目办学剩余50%的奖励部分列支。

3.各类继续教育收入经费总额中扣除办学成本和学校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按不超过50%用于奖励分配(包括项目引入奖励)。

4.对于各办学单位的年度结余经费由各办学单位统筹使用。

5.校内教师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批准面向社会开展公益培训的,授课费由学校支付。

6.设立年度继续教育优秀组织奖和先进个人评选:对于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办学单位予以20000元奖励;获得先进个人的,予以1000元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进一步规范培训经费管理

1.校内事业编制教职工承担学校继续教育工作,其授课费、劳务费按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发放。学校以及惠利、大港、职工学校的培训授课费、劳务费发放纳入学校绩效工资管理,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2.继续教育支出校内教师的各类酬金标准按学校超额劳务报酬支付办法执行。

3.企业、行业聘任的兼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按照校外兼职教师标准支付;行业、企业专家授课的课时标准按不高于宁波市有关社会培训劳务费支付标准支付。

4.培训经费审批:学校继续教育各类费用报销须执行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程序。以团队或个人开展的社会培训,其报销和奖励的经费须该团队或个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发放。项目团队涉及多个部门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的领导审核。”

各位老师若有其他问题,可咨询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郭华恬,短号668002

  

                                 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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