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教〔2015〕199号
关于做好教育系统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
各在甬高校、直属学校(单位)工会: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5号)、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宁波市职工疗养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甬总工〔2015〕29号)(附件1)和市总工会、市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市级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组织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总工〔2015〕54号)(附件2)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市教育工会联合制订教育系统教职工疗休养工作规定,请各基层工会按文件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和规范教职工疗休养工作,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组织管理
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管理。各基层工会负责制订本单位职工年度疗休养计划,负责做好职工疗休养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并做好备案登记和建立台账资料。职工人数较少的基层工会可以参加市教育工会组织的疗休养,也可以自行组织。
疗休养业务一般由工人疗养院或通过一定程序选定的经营服务单位承接。疗休养原则上以省内为主,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二、 参加人员及费用
每年参加疗休养人员的职工人数由工会与行政协商,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福利费提取情况合理安排。领导干部参加疗休养活动的,要严格控制比例,从严掌握。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根据机关部门最新文件规定的经费标准,疗休养费调整到不高于2000元/人·年的限额核实,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重视疗休养工作,并严格遵守疗休养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得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和发放钱物。
2.在职工疗休养工作中要强化安全措施,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注意事故苗头,消除安全隐患,为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购买相关商业保险,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各基层工会要制订合理的年度疗休养计划并按要求制成规范的工作台帐,存档备查,每年要对经营服务单位承接的每批次疗休养活动进行满意度测评,年底须将职工疗休养满意度测评表(附件3)和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4)统一报市教育工会。
附件:1.《关于加强宁波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甬总工〔2015〕29号)
2.《关于规范市级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疗休养组织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总工〔2015〕54号)
3.职工疗休养满意度测评表
4.备案情况统计表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教育工会
2015年6月3日